劉姍姍事件

2011年11月11日劉姍姍突遭聯邦調查局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檢方隨即起訴被告劉姍姍並移送出庭,法官當庭諭令還押。

依檢方指控,劉姍姍強迫其菲籍家庭幫傭超時工作,僅給付工作合約上的三分之一薪資,禁止自由外出,裝置閉路電視監視菲傭。劉姍姍所僱菲律賓籍僕役於八月不告而別,不知去向;但案件發生後,劉姍姍第一時間即已向美警政單位報案,並充分善意配合美執法人員調查該菲籍僕役下落。

三名駐堪薩斯辦事處人員被列為合作證人,二號證人向調查人員表示,劉姍姍不但在知情的況狀下付給該名菲傭低於合約的薪資,還經常大聲斥喝。劉姍姍對前一名幫傭也短付薪資還曾遭劉動粗,變得情緒沮喪與甚至厭食。

三號證人表示,他工作之一是記錄付給該名菲傭的所有款項,給付金額遠低於合約規定,並向調查人員展示該名菲傭簽名的收據,也說劉姍姍對前一個幫傭也沒有依合約金額付薪。

美國承辦檢察官表示台灣駐美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美國的關係,屬於非官方性質,劉姍姍可能不適用外交豁免。如果被定罪,她最重可處五年徒刑

 

曾馨瑩事件

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妻子曾馨瑩日前在百貨週年慶時找外籍看護提東西,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表示,經過約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新台幣3萬元,並要求立即改善。

曾馨瑩日前被平面媒體拍到,帶女兒逛百貨公司周年慶時,讓外籍看護幫忙提購物紙袋,疑將外籍看護當傭人。

北市勞工局副局長張基煜表示,曾馨瑩讓家庭看護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因屬初犯,依同法第68條第1項開罰3萬元,已發出處分書,雇主這幾天就會收到。

張基煜表示,目前雇主聘雇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可分為「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兩種,兩者的工作內容及申請條件都不相同。

張基煜表示,依法家庭看護工不得從事與看護病患無關的工作,例如在僱主開設的小吃店幫忙、協助打掃親戚的房子等,即使外勞本人願意也屬違法,依規定要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再犯,可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廢止雇主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從以上兩件事件我們可以看到三項我們必需要注意的事項

1.外勞是否有超時工作

2.外勞的薪資是否有正常發放

3.外勞的工作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外勞是否有超時工作---

外籍看護及外籍幫傭都屬於家庭類的工作者,其工作並不是連續性工作,所以無法去訂定家庭類工作者連續工作時數,但是劉姍姍事件影響下,雖然台灣不可能馬上把家庭類工作者的改成有限的工作時數,但可預知的未來,在家事服務法可能成立下,將會以連續休息多少小時為依準來執行。東南亞集團在此也呼籲在工作額外的時間也多讓外籍幫傭或看護能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外勞的薪資是否有正常發放---

在家事類的薪資部份,除了每個月的薪資之外,如當月份都沒有休假,那就要支付外籍幫傭及看護4~5天的加班費,另外外籍幫傭或看護工作滿一年後,也有7天的年假,如果無法休假,也有補給他7天的特休費。

外勞的工作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在曾馨瑩的案件上,帶著外籍看護一同去百貨公司是否犯法,依照目前處理的案子來講,工作內容其實很難去劃分,目前政府在規定時只說外籍看護工作範圍與被照顧人有相關即可允許。就如同曾馨瑩來講,通常跟勞委會解釋只是帶外籍看護去買被照顧者要吃的東西,那麼這個就算是合法工作項目,但以首富的太太來講,花時間去跟勞工局解釋與直接被罰3萬元,你覺得那個比較划得來呢?只是因為該事件之後,每個雇主都人人自危。東南亞集團也在此提醒,只要是合理的工作範圍內,在政府的規定都是允許的,但是如果叫外籍看護去幫忙看店或者是洗車,這就是違法行為了,請各位雇主要特別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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