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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新聞「外勞驗出愛滋 還沒安置就跑了

 

一名印尼女外勞月初入境體檢後,急著被送到花蓮重症雇主家照護,三天後她被驗出疑似患有愛滋病,卻因勞委會沒有留置機制,僅能請仲介公司帶回「看管」,複檢未確認,等待下次檢驗的空窗期,國內法令無法強迫她出境,也無留置單位,她昨天逃跑了。

                                                                                                                          

 

今天不只是愛滋病,還有其他類似肺結核與阿米疤等法定傳染病,如果外勞疑似感染,依政府目前法規說明,基於人權考量,不是確診病患,不得遣返,必須留用,還要有時間讓外勞能夠做再檢驗確診的動作。愛滋病有三個月的檢驗期;肺結核有15天檢驗期;阿米疤現在調整為75天。這些確診的天數的安置又要交給仲介公司與雇主。

我們以阿米疤來做計算
費用
政府的一句人權,以上的費用都要身為民眾的雇主與仲介公司承擔

咱們的政府「勞委會、衛生署、移民署」均指未確診前
外勞行蹤及照顧的責任在於雇主,雇主也可以委託仲介公司照顧

勞委會的說詞
目前除了罹患愛滋病外勞確診後需遣返外,由醫療專業判斷可以居家治療的其他傳染病,基於醫療人權考量,仍會治療到疾病痊癒,或不具傳染力可以搭機離開。治療期間,雇主依法仍需盡雇主責任,不能把外勞關在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或是不人道的環境當中。若雇主認為無力照管,把外勞委託給仲介公司代為照顧,這只是兩者間的委任關係,雇主責任不會因此轉移。

衛生署的說詞
衛生署疾管局副局長周志浩則表示,愛滋病患並非罪犯,絕對不能強制隔離,否則台灣恐怕會鬧上世界新聞,且愛滋病主要經由性行為與共用針頭傳染,而非空氣、飛沫或接觸感染,該名脫逃外勞雖然可能感染愛滋,但對一般民眾健康應不具威脅,不至於構成台灣的愛滋防疫漏洞。疾管局將透過警政單位協尋此個案,若該名外勞還隸屬於仲介公司,將追究其管理責任。

移民署的說詞
移民署表示,外勞在未確診前這段期間的行蹤掌握,應是由雇主、仲介公司加以掌握。至於設立留置所,官員說,我國是人權國家,若未確診即將外勞予以留置,恐有侵害人權的疑慮

現今台灣家庭會請外籍看護,即表示家中已經有一名病人需要照顧,如果外勞被檢驗有傳染病後,雇主還要負責照顧外勞之責任,多半的家庭都負擔不起,卻只能交給仲介公司安置。
但仲介公司的工作主要為代辦與輔導溝通工作,並無專業場所與能力安置該名外勞,仲介公司只只能將外勞送至醫院隔離,醫藥費用對於仲介公司來講已經是負擔很重了,而且基於人權,仲介公司無法限制外勞行動,逃跑了,責任又在仲介公司與雇主身上。
偉大的勞委會還會追究仲介公司無法管理責任,還有懲罰性的讓雇主六個月內無法再聘新看護。「為何公權力都做不到了,還要一般民眾來保證」,希望坐在冷氣房的官員們好好想想,該怎麼樣做才是最好的,不要只會打著人權的牌子,要求雇主與仲介不得遣返,但是又將所有管理責任推給雇主與仲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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