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到98年發生金融風暴,失業率節節上升,政府為兼顧本勞就業權益與雇主需求
勞委會於98年2月26日規定雇主在申請外籍勞工時,所要辦理的國內招募調整為30日
而且針對30人以上求才案件逐案邀請推介勞工就業團體參與見證

 

今年景氣明顯回溫、失業率也由98年8月6.13%降至99年5月5.14%
勞委會決定回復就業服務法規定,各就服中心於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期間恢復為法定至少21日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備查
各就服中心對該專長測驗,得指定日期辦理測驗,並得邀具有專長之專業人士到場見證

 

根據聘僱辦法第12條,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
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
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刊登求才廣告3日
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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