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7764017_000b2ed018_b 

各位雇主朋友們注意喔!!!!!!!!
勞委會從7/30開始只要外勞要求返還代保管之護照與財物,雇主不得拒絕
否則經查獲就會馬上開罰,不會再給予改善機會,將會被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以往雇主防止外勞無故逃跑與證件遺失,都會幫助外勞代保管護照與證件
或者是防止家中外勞被其他同鄉欺騙,代為金融機構存摺
一般來講外勞朋友們都能夠接受,但是遇到不能接受的外勞朋友
過去外勞要求返還雇主拒絕,經申訴後會給雇主改善機會
只要返還外勞財物就不會受罰,但是現在不行了

勞委會明確表示,因護照、居留證及財物係屬外國人自有之財產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14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雇主行為之限制」

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五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不予核發或中止引進外國人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不予核發或中止引進外國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