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東南亞政府法令】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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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署近來在桃園國際機場發現有不少已在台工作滿9年的外勞,涉嫌持偽造護照再度來台,除依法被遣返回國外;雇主如果知情,也將被處以30萬元~150萬元的罰款。

偽造證件外勞闖關 重招來台仍被遣返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來台工作以9年為限,卻有外勞藉由變更身份證件、姓名等方式掩飾矇騙。入境時,經移民署按捺指紋核對,發現該外勞已在台工作滿9年,除依法14天內遣返出境不得來台外,如果雇主知情也將被取消聘僱資格並處30萬~150萬元罰鍰。不過亦有雇主反應,因外勞刻意隱瞞過去在台工作年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重招引進,入國後才發現已超過工作年限,致雇主與被照顧人雙雙受害。

外勞年資提供不實 雇主權益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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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已獲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

外界關注的條文「雇主不得代所聘僱藍領外國人保管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亦不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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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規定

配合外國人聘僱及管理實務作業上需求,其中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第1項規定,14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及居留證。

勞委會表示,雖在99年7月30日發函規定雇主應取得藍領外勞之同意始可代為保管其證件、財物,且外勞隨時得請求返還,雇主不得拒絕,惟現行實務上,若雇主自行或要求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管之,外勞為繼續留臺工作僅得選擇簽署同意書或於口頭同意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管。

未來新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預告

因此修法新增第43條之1規定,禁止雇主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第二類外國人保管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以確保外國人對自有財產之支配權,落實權益保障。

考量如第二類外國人有特殊事由,無法自行、亦無其他適當之第三人可保管渠等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而須暫時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渠等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者,則不以本條規定相繩。

(一)須委託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時保管渠等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以辦理證件相關程序者,如辦理護照延期、換發新護照、居留證展延等。
(二)因特殊原因,需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時保管渠等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且嗣該原因事由消滅後,渠等仍得自行保管上開證件或財物者,如出海工作或生病住院等。
(三)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其他事由需委託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時代管渠等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必要。

勞委會同意暫時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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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責任制的工時核備,均由地方政府訂定標準,除各地標準不一的問題外,受理核備的單位是以「事業主體所在地」而言,並非勞工工作所在地,因此同意核備的地區可能與實際執行勞動檢查的地方不同。目前勞委會已將標準統一,若各縣市配合,可望解決一國多制產生的盲點。

針對機構看護工部分

高雄市每月260小時與這次公告相符

台北市則為每四周260小時

新北市原本為每月含假日加班286小時,將配合勞委會修正至2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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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勞委會表示,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另根據85年函釋指出,喪假之給予應於事實發生時或知悉時提出喪假請求,以處理親屬喪假事宜或平復心中之哀慟,得依禮俗分次於百日內請畢。

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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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外勞的相關文件都要以雙語呈現,中文與外文的對照

這部份也都可以請服務的仲介公司來協助,所以雇主也不用太擔心沒有專業的翻譯人員

還有也要請雇主特別注意!外勞的薪資都有規定好了,不能多扣除其他名目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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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在入境、6個月、18個月、30個月都要做體檢,所以要請雇主都要注意喔!

如果是透過仲介公司申請外勞的雇主,可以不用擔心

仲介公司都會協助提醒雇主與安排體檢時間,這也是外勞仲介的服務之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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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1.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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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CO北、中、南各分處,是以菲勞工作所在地進行分工,仲介業者協助引進的雇主若位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宜蘭、花蓮、桃園縣市、新竹縣市等屬於台北分處管轄地區,多數仲介在這之前都已完成登記,並不受影響。但仲介所服務的雇主若屬前述以外其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者,就須向各分處提出申請。
 MECO表示,之前已在台北分處取得帳號、密碼的仲介業者,不需再向台中、高雄重複提出申請,可直接以相同資料登入。
 在文件審核作業天數方面,預期不會有太大的改變,北部地區因文件收件量較多,原則上須3個工作天,中、南部最快隔天下午就可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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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朋友們!!請務必經雇主申請許可獲准後才可以在本國境內工作!!

我國目前並無開放外籍人士可自由的在本國境內工作,若外籍人士欲於本國境內從事工作應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由雇主申請工作許可獲准後始可受聘僱從事工作,其工作之內容則以申請許可之範圍為主,若實際從事之工作並非係原先申請之範圍則等同於未經申請。各位欲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均應特別注意,以免因不知而觸犯法令。


      許多外籍朋友因觀光、就學或工作之因素入境本國,惟不論入境的目的為何,若在本國境內之期間想至例如,美語補習擔任教師、或者參與商品廣告(包含:平面商品目錄、網路、電視廣告、MV等)之拍攝工作、或到任何公司行號擔任工作等等,均須由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獲准後才可以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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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6日公告修正「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1萬8780元
每小時103元,自民國101年元月1日起生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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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告續辦印勞傷寒檢查!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
100年10月15日起至101年10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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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公告「辦理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收繳作業要點」
1.現行作法法制化明文公告
2.加強雇主繳納就安費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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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雇主要特別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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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含稅額試算服務)退稅案件

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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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件:

外勞疑似有虐待被照顧人行為,且雇主也提供監視器擷取的畫面,但前往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解約驗證時,只因外勞不同意回國,地方政府當下並未開立中途解約驗證證明書,僅要求勞僱雙方再溝通,造成外勞逃逸。

我國勞工局常因過分保障外勞,而忽略被照顧人權益;當下若能立即開立證明,將外勞遣返回國,就不會有後續逃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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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日前發函各地地方政府

解釋有關人力仲介受雇主委託安置外勞可否向外勞收取安置期間食宿相關費用及住宿環境規範,以及應為安置抑或是變更住宿地點等疑義。 勞委會指出,近來發現地方政府陳報外勞安置的案件數量大增,且大多都是同意安置在人力仲介公司營業地點,不過與一般法定安置案件不同的是無法獲得1天500元的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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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100年7月21日上午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
基本工資調漲5.03%,由原本1萬7,880為1萬8,780元,小漲900元
時薪則由98元調升至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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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發生數起外國人來台工作,年齡不符規定被遣返事件
勞委會重申,外國人來台從事工作,勞委會有年齡限制

1.從事機構與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工作需年滿2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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