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日期文章:201008 (29)
- Aug 31 Tue 2010 09:41
[法]99年外勞退稅辦法
- Aug 30 Mon 2010 18:49
[新]拒絕非法仲介非法聘用
打耳光、拘禁、敲頭…,這裡不是集中營,是外勞仲介公司
高雄檢警破獲人力仲介公司涉嫌拘禁、剝削外勞,救出印尼等3國的8名外勞
檢方偵訊後,負責人與經理及副總經理,均交保候傳
- Aug 29 Sun 2010 14:03
[康]快來猜猜這些是作啥麼用的唷?!!
- Aug 28 Sat 2010 10:56
[康]超有創意的造型肥皂(23P)
- Aug 27 Fri 2010 17:42
[管]外勞逃跑處理辦法
- Aug 26 Thu 2010 16:05
[康]老人必修課程-保命防跌
- Aug 25 Wed 2010 16:13
[新]小心蚊子,登革熱境外移入飆高
- Aug 24 Tue 2010 18:00
[活]臺北縣外勞樂團聯誼及中秋園遊會
- Aug 23 Mon 2010 22:47
[申]雇主申請外勞辦理國內招募期間恢復為法定21日
- Aug 22 Sun 2010 15:37
[康]令人血脈噴張的..........冰塊
- Aug 21 Sat 2010 15:26
[康]偽裝是種藝術(11P)
- Aug 20 Fri 2010 14:34
[申]3K新制外勞申請規定新聞整理(懶人包)
3K製造業外勞核配新制 6/8預告
[外勞新聞社 99.06.08] 3K製造業外勞核配比率調整案,未來核配比率改為10%、15%、20%、25%、35%五級制,如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勞委會今日提出法案預告程序,如法案順利審議,經勞委會法規會、委員會通過後就可實施,勞委會表示,3K製造業外勞核配新制修法若順利,預定8月正式實施。
- Aug 19 Thu 2010 16:09
[公]台北縣外勞星光幫實況轉播(東南亞協辦)
- Aug 18 Wed 2010 14:19
[法]外勞宣導短片(給雇主也給外勞)
再次提醒有意要申請外勞的朋友特別注意
一個要按照正常程序申請,才能聘雇外勞
沒有那種兩三天或一兩個月打工的外勞
- Aug 17 Tue 2010 14:06
[法]再次強調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7月3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函文中指出若雇主原經勞工同意代保管護照、居留證件或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日後勞工要求返還,雇主不得拒絕,且一經查獲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並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對雇主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聘僱外國人之名額,且對雇主提出申請之外國人案件將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由於國際人權意識抬頭,國內勞工權益保護制度亦日趨完善,外籍勞工在台工作保護自身權益的相關資訊取得並不困難,主管機關申訴管道機制也是相當健全。
- Aug 16 Mon 2010 18:11
[新]不是只有台灣有外勞問題
移工問題接連在各國發生,可以參考一下各國問題,才能知道我們該怎麼做。經過高捷事件後,台灣目前對外籍勞工的政策來說已經比其他國家完善,外籍廠工比照勞基法,擁有勞健保,外籍朋友發生意外都會有所保障。但是外勞管理與雇主觀念都必需還是要升級,而人力仲介扮演的角色除了文件上的代辦外,也是協助雇主與外勞之間的勞資問題處理。好的人力仲介公司帶來好的勞資關係,不良與非法的仲介公司,只會帶來困擾與罰款
非法仲介 非法外勞 杜絕非法 才是根源
- Aug 15 Sun 2010 15:57
[康]明天是七夕情人節唷^^
又要到一年一度的七夕情人節嚕,有沒有想好要到哪裡happy呢?!
當您與另一伴吃完一頓豐盛的燭光晚餐後,登....登....登....重頭戲來了
當然是送情人節禮物啦,對味了~感情飆高,送錯了~當場傻眼給你看!
- Aug 14 Sat 2010 17:17
[康]超有創意的稻草人(12P)
- Aug 12 Thu 2010 16:32
[活]高雄縣印尼文化嘉年華活動
高縣8/15舉辦印尼文化嘉年華活動
印尼國慶節日即將到來,高雄縣政府勞工局8月15日於高雄縣衛武營都會公園,舉辦「2010 印尼文化嘉年華歡樂」活動,與印勞朋友共同迎接節日的到來。
當天活動自上午11時展開。除東南亞傳統歌唱舞蹈及樂團表演外,並有現場製作印尼美食及異國小吃,以及5人制拔河、咬湯匙接力、吃蝦餅等趣味競賽,參與者皆可獲得豐富獎品。主辦單位並安排免費撥打國際電話的服務,讓外勞朋友一解思鄉之情。
- Aug 10 Tue 2010 08:17
[法]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行為之限制
近期警方查獲雇主以合法方式引進外籍勞工來台工作,然卻長期壓榨勞工超時工作、巧立名目扣薪、扣留勞工護照,動輒對勞工辱罵及拳腳相向,經警方解救,勞工方脫離長期壓榨及迫害。
東南亞在此提醒各位雇主!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
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