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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服務費是好還是不好?

外勞角度:沒有差!因為這些費用本來就是要支出,先付跟後付沒有差別,因為都在國外住在雇主家。但是以後每個月都要去繳款,比較麻煩。

雇主角度:每個月都要協助外勞繳款比較麻煩,要不然就是得跟仲介公司約時間到家裡跟外勞收款。

仲介角度:原本三個月收一次的費用改為每個月收一次,匯款次數增加,原本三年只要負擔204元的匯款,變成612元,成本增加三倍。另外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跟服務費較容易發生爭執。

政府角度:應有服務才能收費,若是還未有服務就先向外勞收費,這是不合理制度。

新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3月4日起正式實施,其時間點不是依服務契約簽訂時間或是入境時間來認定,而是以「收費時間」來認定。

勞委會表示,仲介公司3月4日以後仍預收服務費,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規定,處仲介公司超收金額10倍至20倍罰鍰;另外,3月4日之前仲介與外勞簽訂契約得預收費用一事,因法令變更,契約與法令牴觸無效,所以仲介應與外勞重新訂約。

至於有仲介提出,若是3月1日收取3、4、5月仲介服務費是否有違法?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蔡孟良指出,取消預收是自3月4日起實施,因此之前行為是按照當時法令所規定,就不算違法超收,並不需要返還費用,但是若是外勞中途離境,或是外勞主動要求將預收金額返還,仲介就應按比例返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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