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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漁工雇主資格放寬 將納入實際經營漁業者

由於漁業法規定租賃他人之漁船取得漁業執照者,其漁業人(租賃人)即實際經營漁業之人,但是就服法規定僅限漁船所有人可以引進外籍移工,經多方意見反映,勞動部評估海洋漁撈產業經營型態,漁船租賃已為法所規範,因此修法將實際經營漁業的人成為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雇主資格。

勞動部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修正草案,把漁船所有人修正為漁業人,希望讓實際經營漁業的人可以聘僱移工,有意見可於5月26日前提出。

勞動部指出,考量白帶魚之漁汛期作業之需求,應於漁汛期前完成招募人力需求,故為使租賃漁船經營漁業之漁業人亦具僱用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權益,避免人力不足嚴重影響其生計,縮短預告期間為15日。

依據漁業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租賃他人之漁船取得漁業執照者,其漁業人(租賃人)即實際經營漁業之人;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允許漁船以租賃方式經營。

考量現行漁船之船舶所有人與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依法可為不同一人,為使租賃漁船經營漁業之漁業人亦具僱用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資格,因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修正草案,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雇主資格。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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