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轉讓經營 期限內辦理承接移工

漁船或養護機構法人代表人變更 資料異動辦理

 實務上在事業單位轉讓時,常有雇主在「登記」前就繼續聘用移工,變成非法聘用,勞動部提醒,依承購承租或負責人變更等方式申請接續聘僱移工的新雇主,應於工廠、漁船或養護機構等事業單位變更或註銷登記日當月前6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並於事由發生日後的60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同時檢附規定文件向勞動部一次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聘僱的移工。

  勞動部說明,考量事業單位轉讓時,除既有員工(含本國籍、移工)的留用外,土地、廠房及設備的使用權也會同時移轉,為簡政便民,並減少事業單位新雇主的用人空窗,勞動部針對有上述情形的事業單位,於新雇主留用移工方面,提供「承購承租」及「資料異動」兩種申請方式,新的雇主應視自身情形選擇符合的申請項目,並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留用移工的接續聘僱程序。

  根據統計,自106年1月至108年6月止,製造業以「承購承租」辦理有52件、「資料異動」-變更負責人有3,192件、「資料異動」-事業單位併購則有23件。海洋漁撈以「承購承租」辦理有256件。養護機構以「承購承租」方式辦理有202件、「資料異動」則有59件。

  勞動部表示,為補充國內產業及長照服務不足的人力,符合資格的工廠、漁船或養護機構等事業單位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聘僱移工,惟事業單位在營運期間可能因為轉賣、轉租、贈與或負責人變更等原因而有所有權轉讓的情形,受轉讓的新雇主可以依規定直接向勞動部申請銜接聘僱原事業單位所聘僱移工。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果有承購或承租原製造業雇主機器設備或廠房的情形,或者自然人所有的漁船、養護機構有變更負責人的情形,因雇主主體已經變動,此時新的雇主可採承購承租或變更負責人等方式向勞動部申請,以接續原雇主所聘僱的移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承購承租或負責人變更等方式申請接續聘僱移工的新雇主,應於工廠、漁船或養護機構等事業單位變更或註銷登記日(即事由發生日)當月前6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並於事由發生日後的60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同時檢附規定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聘僱的移工,且應一次提出申請,不可以分次辦理。

  另外,如果是因企業併購而存續、新設或受讓的事業單位,有接續聘僱原企業所聘僱移工的需求時,勞動部表示,新雇主應於併購基準日當月前6個月內接續聘僱或留用原雇主全部或分割部分的本國勞工,並於併購基準日起60日內直接向勞動部申請雇主基本資料異動,就可快速接續聘僱移工。

  至漁船或養護機構如隸屬於法人,其代表人或董事因故更換,致船主或負責人變更時,此類情形因法人仍存在,不涉及雇主主體的變更,只要向勞動部辦理資料異動即可。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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