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大選放假日 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11月24日為公投綁九合一大選,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選舉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所謂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雇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前提下,可徵得勞工於當日出勤,但工資計算方式多元,其中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如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即使該段工作時間並非投票時間,雇主仍須加倍計給工資。

 至於不具投票權的勞工,雇主雖無需另外給假或是加班費,但選舉當日如為預先排定休息日性質,應業務需要而出勤者,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工局特別提醒雇主,因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因此選舉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且雇主應就勞工戶籍地遠近給予合理時間往返投票,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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