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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大幅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書表56份

 勞動部107年7月16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相關書表共56份,即日起生效適用。勞動部表示,為因應行政院去年發函要求各部會盤點現行表格文件,有涉及性別欄為者除男與女外,應增列「其他性別」欄位;簡化申請書表,已與地方政府介接資料,刪除檢附外國人通報證明書;為避免申請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死亡衍生問題,相關書表增列如違反規定處罰的教示條款。

 勞動部指出,行政院106年9月函請各部會盤點現行書表,對於申請書表有涉及性別欄位,若是須配合統計使用,保留原性別欄位並增列第三種性別選項,至於不涉及統計使用書表,基於填表項目簡化,刪除性別欄位。

 針對轉換準則規定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應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之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勞動部說明,現行外國人通報證明文件已可系統介接,雇主於申請書填寫或是登錄外國人通報序號後,即可免附,因此即日起將申請書表內需檢附外國人通報證明書刪除。

 有關自然人養護機構類雇主因買賣或是原雇主死亡等,辦理承購承租接續聘僱原雇主之外國人,依轉換準則規定無須檢附本國看護工名冊及檢附收容人名冊等文件,勞動部表示,為使法規一致,即日起刪除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及本國看護工名冊。

 勞動部說明,外國人換發護照後須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外國人居留資料及更新外國人護照資訊,由於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及更新外國人護照號碼申請案中,同時向移民署申辦居留資料異動者重複率達近9成,因此為簡政便民,勞動部主動勾稽移民署外國人居留資料,逕予處理外國人護照號碼變更作業,即日起在各類別資料異動申請書刪除變更外國人護照號碼之申請項目,並於其他項目增列「變更外國人護照已由本部自動介接移民署資料辦理,除有特殊情形,免再送申請異動」等說明字樣。

 為避免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法定名額上限,依轉換準則附表一、(四)、6規定,家庭看護工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應檢附放棄遞補招募許可名額切結書,為簡化雇主檢附文件,現行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及接續聘僱申請書已將放棄名額切結書整併於申請書內。

 勞動部指出,考量現行申請實務,其他業別申請項目也有該等放棄名額切結書,因此修正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機構類初次及重新招募許可等申請書表內載列放棄名額切結書。

 避免衍生雇主死亡後他人以其名義申請之違法情事,參照家庭看護工聘僱申請書加註教示條款,修正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海洋漁撈(雇主為自然人)之接續聘僱、期滿續聘、期滿轉換申請書注意事項,增列雇主死亡後若他人再以其名義申請聘僱外國人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論處之教示條款。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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