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雇主處有打1955或與官方聯繫不算失聯

 為避免外國人被誤通報失聯而影響在台工作權,勞動部4日核釋處理原則,若是外國人離開雇主處,但有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就不屬於「失去聯繫」。

 根據移民署統計,截至107年4月底,外勞在台行蹤不明人數有5萬1,441人,其中越勞人數居冠有2萬4,368人,其次是印勞2萬3,694人,其餘依序是菲勞2,591人、泰勞787人、馬勞1人。

外國人行蹤不明5.1萬人 雇主謊報罰鍰並有刑責

 勞動部表示,曾發生數起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雇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外,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勞動部107年6月4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73條第3款、第74條第1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 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 關。本部將依書面通知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構成要件、通報主體、認定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請假、報備而於實際應工作日連續曠職3日而言。

 「失去聯繫」指雇主、地方主管機關無法確切掌握外國人行蹤,即便外國人以單向、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外國人本人或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以盡管理照顧之責;或是外國人雖經同意安置或通報住宿地點變更,惟未居住於安置單位或通報住宿地點,使安置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

 勞動部強調,外國人離開雇主處之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勞動部指出,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雇主處所或雇主委託生活管理處所發生行蹤不明者,應由雇主通報,另外國人入國未滿3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 聘僱許可期間賸餘不足3日、轉換雇主期間或依法令應出國而尚未出國期間,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期間,且雇主未要求提供勞務等情況,外國人若是發生連續3日失去聯繫,也是應由雇主通報。

至第三人處須變更地點 未通報住宿地點屬失聯

 至於外國人離開雇主處所到第三人處發生行蹤不明者,若是雇主有通報外國人已至第三人處,地方主管機關應先確認安置外國人的第三人是否有通報住宿地點變更,第三人未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者即屬行蹤不明,勞動部將依法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第三人已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進行訪查,地方主管機關訪查若是未遇到外國人,以書面命外國人於3日內至地方主管機關報到,外國人逾期未報到,視為構成連續3日失去聯繫,將依法廢止聘僱許可。

 勞動部指出,雇主通報時未告知外國人已至第三人處,已依法廢止聘僱許可,之後發現外國人或安置外國人之第三人反映外國人已安置於第三人處,且已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住宿地點變更,將依程序認定調查, 調查結果未構成連續3日失去聯繫,勞動部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18條規定撤銷廢止聘僱許可處分;調查結果構成連續3日失去聯繫情事時,就維持原廢止聘僱許可處分。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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