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選擇權在勞工 雇主不可片面決定

 《勞基法》新制3月1日實施,新增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7休1例假可挪移、輪班間隔11小時、加班時數換補休與特休假可遞延等,勞動部彙整最新的勞基法新制QA,包括7大面向、共26題問答題,放上勞動部官網供各界參考;其中關於「加班補休規定」問答就有9題,勞動部強調,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勞動部重申,新制上路沒有空窗期,若勞工認為雇主違法,可撥打1955專線檢舉。26題勞基法新制QA,包括「休息日加班費」、「加班時數」、「加班補休規定」、「特別休假遞延規定」、「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與「其他」等7大面向。

 外界關注勞雇雙方應如何進行加班補休?勞動部回答,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勞動部指出,加班換補休方式,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勞動部表示,加班換補休日期由勞工提出後,徵得雇主同意排定,並非由雇主排定。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至於勞工選擇換取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勞工可於補休期限內選擇於「工作日」進行補休,補休當日勞工不必出勤,但是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勞動部說,自107年3月1日起,雇主請勞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如有意願選擇補休,才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的適用,至於107年2月28日以前,勞雇雙方如已約定換取補休,仍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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