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違者處罰鍰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15日向中央提出四項建議,包括加班補休工資核算、加班時數認定、勞資會議限期備查及特殊行業認定,呼籲3月實施前補足法規缺漏;對此勞動部主秘陳明仁回應,感謝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的建議,目前正配合《勞基法》修正,擬訂施行細則配套條文,會審慎研酌;未來落實《勞基法》相關應有作為,也會與地方政府勞政主管共商。

 由於《勞基法》三讀通過,外界仍有許多疑義,對此勞動部整理出「答客問」,其中《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之疑義,勞動部重申,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

 疑義一: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答: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疑義二: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答:《勞基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基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

 疑義三:補休是否會變成無期限?答:(一) 本次修法明文規定加班換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若期限屆滿未完成補休,雇主仍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二) 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補休期限,但不得無限遞延。 (三) 立法院附帶決議提出,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疑義四:有關加班補休(補休期限、未結清之時數如何折算等)細節疑義,應如何處理?答:勞動部將依據立法院通過《勞基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疑義五:此次修法造成每月工時會達到228小時,接近過勞標準,會不會導致每位勞工都變成責任制?答:(一)    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不變、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之原則不變,僅在3個月總量管制內給予適度彈性,且3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並未增加(46小時*3個月=138小時)。與責任制無關。(二)近期內將請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共同宣導,並落實法令之執行。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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