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前已取得簽證 須提出官方單據

 菲律賓勞工部11月10日宣布暫停核發海外就業證明(OEC, Overseas Employment Certificates),管制期間暫停受理所有新申請案。菲律賓海外勞工管理局(POEA)進一步說明,申請人於暫停核發OEC期間,若在11月12日前已取得工作簽證,可提出簽證正本或護照資料,供相關單位認定取得簽證的具體時間,且簽證必須附上英文翻譯及官方收據,符合相關條件者,該項管制措施的限制。

 菲律賓勞工部11月10日發布第185號命令(Department Order No. 185),宣布自11月13日起生效至12月1日暫停核發所有OEC,同時也將針對違規案件啟動調查,為期15天,必要時得延長實施期間。不僅台灣,所有引進菲勞的國家,只要是新申請海外工作者都會受到影響。而有關管制期間是否延長,現階段菲國尚未發布後續通知。

 管制範圍包括所有陸上工作、新申請的菲律賓勞工,但有四類對象不包含在內,包括由國際組織聘僱、船員、返國的勞工及國對國引進等。

 菲國當局隨後說明實施方式,11月12日起截止受理OEC新申請案,不過在此之前已取得由海外工作地核發工作簽證的申請人,如提出簽證或護照,供核發單位認定簽證核發時間,且該簽證附有英文翻譯及官方收據,仍可辦理;但如無法出示護照上的簽證章戳,或是非以工作簽證申請,仍無法辦理OEC。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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