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外勞國內招募程序維持現行規定

為配合基本工資月薪71調漲至19,273元,勞動部公告核釋雇主辦理國內求才招募本勞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其中僅修正海洋漁撈工月薪由新台幣19,047元調至新台幣19,273元。

另針對有媒體報導「製造業聘僱外勞行政程序大鬆綁」,勞動部澄清指出,就業服務法已明定,雇主申請引進外勞前,須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並經招募無法滿足人力需求,雇主才可就招募不足人數申請引進外勞。

勞動部說明,雇主完成國內招募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的求才證明書會載明需求本國勞工人數、推介人數及就業人數等資訊,以證明雇主國內招募情形,勞動部依求才證明書所登載招募不足的部分為上限,依規定核給外勞,並未限制雇主應依特定製程5級制及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勞配額等不同外勞類別應分開辦理國內招募的規定。

因此,勞動部建議,業者考量短期內人力需求,如有同時申請特定製程5級制申請案及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勞配額申請案的必要,可以一併辦理國內求才,毋須分開逐次辦理國內招募的程序,日後若外勞申請案核准,雇主並應依引進外勞類別繳納就業安定費,以上都是現行規定,並無修正大幅鬆綁的情形。

勞動部715公告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10371日生效:一、海洋漁撈工:新台幣19,273元。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台幣3萬元整。三、機構看護工:新台幣27,500元。 四、家庭幫傭:新台幣3萬元。五、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台幣3萬元至35千元。六、外國籍雙語人員:新台幣25千元至3萬元。七、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新台幣27千元;相關工作人員新台幣2萬元。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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