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雇主提出申請有利 60分即可延長

  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滿12年,符合資格可再延長2年的評點規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劉佳鈞表示,已政策確定評點分數總分100分,分4大部分評分,學歷、語文能力、工作技能、特別表現等,只要達60分,由雇主申請延長在臺工作期間,已著手修正相關法規與申請書表,預計最快11月初可公告實施。

總統107日公佈《就業服務法》增訂第48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52條及第55條條文,上述條文109日生效,其中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年限達12年後符合資格可再延長2年,勞動部將配合修正藍領外勞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過渡期間的令示與評點申請書表,目前僅先公告已在臺工作且即將滿12年的過渡期間作法。

針對評點制,劉佳鈞說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年資累計滿12年,或是累計工作期間在1年內將滿12年者,且在臺無違反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則由雇主提出申請;其中若是由曾聘雇該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提出申請,其評點分數較容易達標,如雇主證明能聽、能以華語溝通,就有30分;同一雇主處工作滿3年以上者有20分等等,若是新雇主提出申請,則外勞就需在其他方面較優秀才能達標。

據了解,目前規劃的評點制,其語言能力有30分至50分,語言包含華語、客語、閩南語或其他語言,具備基本聽說能力,可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工作技能10分至50分,工作年資越長得分可越高,或是有參加訓練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技術證;學歷10分至20分,高中學歷就有10分、大學則有20分;特殊表現20分至30分,由雇主或地方政府證明即可。

過渡時期的暫行措施,其適用對象僅限於所聘家庭看護工原核發聘僱許可累計期間已屆12年,且本次核發聘僱期間不足3年,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發文日於104109日前,且聘僱許可屆滿日為10529日前;至於外勞工作滿12年,人在國外的引進程序,須等相關辦法與評點制度公告實施後,雇主才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由於就服法明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滿12年後,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延至14年,因此這次延長工作年限是有條件的,不像以往延長年限規定,只要外勞願意都可再來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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