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

服務簡介:

外國人入國後需居住於申請核准之住宿地址,雇主如為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例如隨被看護者移動、事業單位變更住宿地點或雇主委由仲介安置等),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外國人原工作所在地及原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服務流程:

住宿地變更通報_流程圖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106

 

網頁:http://www.fd.gov.taipei/ct.asp?xItem=58446794&ctNode=67071&mp=11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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