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近2年蒐集仲介公司引進外勞發生逃逸的相關數據與資料後,訂出外勞入國後3個月內發生逃逸情況將課國內、外仲介公司責任,將依國內、外仲介引進服務人數分規模別,申請換證之日前2年內,只要逃逸人數達到所規定的人數與百分比就不予換證,希望能降低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比率。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

辦理聘僱許可之

外國人人數

行蹤不明人數(註)

行蹤不明比率

一人至十人

一人(含)以上

百分之十八點七(含)以上

十一人至一百人

四人(含)以上

百分之六點五(含)以上

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

七人(含)以上

百分之四點二(含)以上

二百零一人至三百人

十人(含)以上

百分之三點八(含)以上

三百零一人以上

二十五人(含)以上

百分之三點一(含)以上

註:行蹤不明人數:外國人入國後三個月內,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經廢止聘僱許可之人數。

 

 

國內仲介包含分支機構

辦理引進外國人之人數

行蹤不明人數(註)

行蹤不明比率

一人至五十人

一人(含)以上

百分之四點四(含)以上

五十一人至二百五十人

四人(含)以上

百分之三點二(含)以上

二百五十一人至五百人

五人(含)以上

百分之一點二(含)以上

五百零一人至一千人

十人(含)以上

百分之一點一(含)以上

一千零一人以上

十二人(含)以上

百分之零點五(含)以上

註:行蹤不明人數:外國人入境後三個月內,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經廢止聘僱許可之人數。

 

 

以逃跑比率訂定外勞仲介退場機制的不合理性

1.外勞供需不平衡導至非法集團誘騙外勞逃跑

移民署長謝立功表示,外勞逃逸應從源頭的誘因加以斬斷,只要民眾不要雇用非法外勞,外勞自然就沒有逃逸或逾期未歸的清況發生。那回歸到為何民眾會使用非法外勞,起源就在政府對於外勞申請政策過於嚴苛導至供需不平衡,才會造成此一現像。如果政府開放外勞申請資格,讓想申請的雇主都能申請外勞,那麼市場就不會有那麼多非法聘僱或非法販賣人口集團去引誘外勞逃跑,來滿足現今市場未被滿足的雇主。

2.已有完整的退場評鑑機制,何需只以單一項目要求退場

目前政府已有相關的外勞仲介退場機制,連續兩年評鑑C級,即不核發就業服務證照,評鑑制度是以品質管理、違規處分、顧客(雇主與外勞)服務及行蹤不明比率來評核一家仲介公司的營運好壞。如政府只單看行蹤不明單一個項目的話,可能會發生仲介公司在評鑑成績達到A級,卻因為逃跑人數在比率以上,而造成停牌,那是否就代表著政府的評鑑制度是有問題的。

3.外勞逃跑責任規屬

外勞一入境後,皆會在機場接受講座,政府官員會告知外勞相關法令,並告知外勞相關申訴電話,避免逃跑,入境三個月後也會前往雇主家查訪,如果政府都已經這麼做了,外勞還是逃跑,那政府官員是否也要有相關責任。另外仲介公司在外勞入境半年內都會加強聯繫與查訪,也一直與外勞說明只要有事先與仲介公司聯絡,但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很難說,可能今天相安無事,明天就有衝途,而外勞遇到了衝途,不跟政府申訴也不跟仲介公司反應,自行跑掉,那為何所有的責任都落在仲介公司身上呢?難道政府無任何責任。是否未來仲介公司都要安裝一台視訊監視器於雇主家,監控外勞與雇主相處,預防外勞逃跑。

4.台灣法律對於逃跑外勞的懲罰不重,且追緝不力

曾有逃跑外勞反應,目前在黑市做一張假證件大約是3萬元,另外被警察查獲後,私下行賄約2萬元,就可以繼續逃跑,國內的法令對於逃跑外勞,根本沒嚇阻效果,反而是逃跑外勞想回國自動投案的比被查獲的還多。依照目前政府查獲逃跑外勞的數據來看,每年查獲的人數僅只是行蹤不明增加人數的20%~25%,而且查獲比率年年下降,每年逃跑外勞都以10,000~16,000人數在增加,但每年政府的查獲僅有2,700~3,300,那是否是政府在放任這些逃跑外勞逃跑呢?

 

查獲行蹤不明
外勞人數

行蹤不明外勞
增加人數

查獲當年度比率

98年

2,770

10,743

25.78%

99年

3,240

14,147

22.90%

100年

3,308

16,320

20.27%

101年1~5月

1,800

8,081

22.27%

5.目前的比率機制對於大型仲介較不利

如果一家引進一千人以上的仲介公司,假設逃跑40人,其逃跑比率在4%,且逃跑人數在25以上,該公司則需要受罰。但今天如果一家350人以上的公司,逃跑人數在20人,其逃跑率就達5.7%,比1000人以上的公司還高,但因逃跑人數未滿20人,所以就逃過了懲罰。因此對於目前大型的仲介公司生存空間必定有所打壓。

arrow
arrow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