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問題

移民署在101年3月15日修改居留證申辦相關規定
外勞須持有勞委會核發的聘僱許可函,各地服務站才會核發居留證
造成外勞至少要等1至2個月才能拿到居留證
外勞在取得居留證之前,無法在銀行開戶也無法辦理勞健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再次修改外籍勞工申辦外僑居留證規定

即日起

1.持居留簽證入國之外籍勞工持勞委會的「招募許可函」,在入境15天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移民署將先核發6個月效期的外僑居留證

2.待外勞拿到「聘僱許可函」後,再依聘僱許可期限辦理延長居留證

3.外勞申請6個月的外僑居留證其規費為1,000元,待拿到勞委會核發的聘僱許可函後再補足其效期,若再加上2年6個月的期限,另補規費2,000元,總共3年的規費為3,000元。

至於在新、舊制交接期間,外勞可選擇拿到聘僱許可函再向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或是先辦理拿6個月效期的外僑居留證。

 

一個政策下來總是有好的地方跟不好的地方,好的地方就是外勞朋友可以比較快拿到居留證去辦理健保卡,不好的地方,就是仲介公司或雇主必需跑三趟,一趟到移民署辦理六個月居留證,一趟到勞委會辦理聘僱許可,再一趟移民署辦理展延至聘僱許可日期。但真的便民措施,應該讓民眾跑一趟就好,剩下的期限問題,由移民署與勞委會互相確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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