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就業服務法 外勞
    全站熱搜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