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法規會於101年5月25日審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

預計6月送委員會審查,另外還需經行政院、立法院通過後,才會執行

修法重點:

(1)明定雇主與仲介機構不得留置求職人或委任辦理就服事項的外國人財物或證件

 修法重點包括,為確保求職人或員工對自有財物及證件之支配權,勞委會修正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禁止雇主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財物、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同樣為避免發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占求職人或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之外國人之財物、偽、變造或不當使用渠等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情事,修正第40條第2款規定,禁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留置求職人或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之外國人之財物、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以確保求職人或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之外國人對自有財物及證件之支配權,落實其權益保障。

 

(2)加重非法使用外勞的罰責

 為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等行為,並使違法惡性程度之罰則合於比例原則,修正第63條第1項規定,加重罰鍰及罰金一倍,並按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累計科處,也就是每人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40萬元以下罰金。

 

(3)取消外籍看護工遞補須推介媒合規定

籍家庭看護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申請遞補無須經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不過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須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二者遞補規定不一致,基於申請案件數不多及為使遞補申請規定一致,因此修法刪除第58條第2款中有關推介媒合之規定。

 

(4)落實外勞的勞動檢查

為落實外國人工作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場所之檢查,若是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將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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