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表示,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由於雇主聘僱外勞須繳納就安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逾期繳納依現行法令應加徵滯納金

101年2月1日修法調降滯納金按日加徵之比率及上限,由原按日加徵1%調整為0.3%
並由原加徵1倍上限調整為加徵30%為上限

 

為配合就業安定費滯納金降低,對於部分遲繳就安費的雇主會有新、舊法過渡期

勞委會發函解釋指出
雇主於1月31日前
由於100年第3期(7-9月)就安費繳費單於11月寄送,12月25日繳納期限到期,每逾一日將會加徵1%滯納金,計算至新法生效前101年1月31日止

將逾37日也就是會加徵未繳就安費37%,若是延至2月之後才繳納者仍是以加徵未繳就安費37%為限,不會加徵至1倍。

至於加徵滯納金期限至1月31日止未達未繳就安費30%者,過了2月1日後就會依新法加徵滯納金,加徵上限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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