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不適任,經仲介公司輔導老師實際了解輔導之後,若不適任,不可馬上遣返,需安排至勞工局,等勞工局協調驗證後,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雖然各國勞動契約有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可安排遣返。

 

 

但實際在家庭工做的看護工,發生問題常是雇主與外勞各說各話,真相難解,當雇主與外勞前往勞工局進行驗證程序時,如外勞不願意返國,雇主也無直接證據證明外勞過錯時,通常勞工局都會判外勞轉出,由新的雇主進行承接。雇主必須等外勞轉出才能再進用新外勞,由於外勞可有2個月求職期,必要時可延長一次,等於4個月,之後雇主再重新進用外勞約3周時間,等於雇主有5個月等待期。

 

自由轉換並不是解決外勞的萬靈丹,依照楊玉欣委員的案例來看,楊委員已於1月份同意外勞轉出,這表示外勞可以重新求職,轉換到新雇主工作,但該名外勞還是選擇逃跑。猜測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外勞轉出時,新雇主通常都會詢問外勞在前一雇主家中的表現,如外勞發生勞資糾紛或表現不佳而轉出時,通常雇主都不太願意承接,造成外勞重新求職失敗,導至對於未來失去希望,進而以逃跑做為最後選擇,原雇主必需再等待六個月後才能再申請。

 

資料參考:

依照目前各國(印尼、越南與菲律賓)的勞動契約來看,當雇主發生以下情況下,可要求終止契約將外勞遣送返國,而乙方應無異議立即返國。
(1).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7).有違公序良俗者。
(8).有證據足以證明外勞對於雇主、雇主之家屬、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實施強暴、脅迫、虐待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或故意破壞其財物或明譽情節重大。

雇主何種狀況下可以申請遞補外勞?

(1)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6個月內申請)
(2)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6個月內申請)
(3)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6個月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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