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已獲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

外界關注的條文「雇主不得代所聘僱藍領外國人保管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亦不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之」

因為部份法規委員認為

1.不應該僅限於藍領外勞,建議擴大於所有外國人適用,所以該條文保留,這次修正草案中不予處理。

2.甚至建議不應立法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而應改立法在「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3.對於例外同意雇主可代保管的事由也有建議應明文規定,由於委員們有很多不同意見,要求勞委會再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後再提修法。
(小編認為在例外部份寫得模擬兩可,才是真正沒有過的主因吧)

勞委會表示,這次修法先修改部分規定,明年會再進行一次修法動作,除有關雇主不得保管外勞財物證件條文外,還有一些實務上的規定修正,勞委會強調,雇主不得代保管外勞財物證件是會實施的

 

 

[法]新增雇主不得代藍領外勞保管證件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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