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勞委會表示,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另根據85年函釋指出,喪假之給予應於事實發生時或知悉時提出喪假請求,以處理親屬喪假事宜或平復心中之哀慟,得依禮俗分次於百日內請畢。

原法

勞工請假規則原先僅規定,勞工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和祖父母死亡時,可請喪假3至8天不等,且可享有薪資,不過曾祖父母過世,卻無喪假可請,僅能請事假或是特別休假。

新法

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1.勞工的曾祖父母往生,只要還未滿百日,勞工仍有處理喪事之必要者
2.可向雇主提出3天有薪喪假的請求。

產業的外勞也是在勞基法的規範內,所以外勞的也是可以有喪假的喔!
可是有些可能來不及請假回去處理,通常都會會以休假加班費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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