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辦理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收繳作業要點」
1.現行作法法制化明文公告
2.加強雇主繳納就安費便利性

勞委會8月23日訂定發布「辦理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收繳作業要點」,即日生效。

 

1.現行作法法制化明文公告

根據作業要點指出,雇主應按外國人之聘僱期間、行業別、人數及數額分別計算
.計算期間
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及10月至12月各期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繳納期限
即5月、8月、11月及次年2月之25日前向勞委會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繳納寬限期
雇主未於前點規定期限內完納該期就業安定費者,依就服法第55條第4項規定,得寬限30日。前項寬限期,自前點規定期限之次日起算至第30日止期滿;寬限期滿當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為寬限期滿日。

.未定期繳納的罰則
雇主於寬限期滿,仍未完納該期就業安定費者,勞委會將依就服法第55條規定,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1%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加徵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勞委會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加強雇主繳納就安費便利性

為方便雇主繳納就安費,勞委會已完成公開招標工作,預定明年初將繳費地點擴大,除現行郵局外,將增加超商、農漁會、部份銀行等都可代收就安費。

 

PS:就安費是不管是家庭的雇主還是工廠的老闆在申請外勞時,必須每個月都要支付給政府的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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