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件:

外勞疑似有虐待被照顧人行為,且雇主也提供監視器擷取的畫面,但前往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解約驗證時,只因外勞不同意回國,地方政府當下並未開立中途解約驗證證明書,僅要求勞僱雙方再溝通,造成外勞逃逸。

我國勞工局常因過分保障外勞,而忽略被照顧人權益;當下若能立即開立證明,將外勞遣返回國,就不會有後續逃逸問題。

同樣的情況,若以北部地區的標準,均可立即開立解約驗證證明,但該案於台中市辦理時卻重重受阻,質疑地方政府的標準不一致。

對此台中市勞工局強調,解約驗證機制必須要由勞雇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若外勞不同意解約,地方政府就無法開立解約驗證證明書。

 

引述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各項情事,包括:對雇主或共同工作勞工有暴行或侮辱行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等各項。即使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但前述標準仍常用於判定外勞有無達到不適任條件。

勞工局指出,外勞聘僱許可的核發是勞委會的權責,若雇主認定外勞不適任,應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而非循解約驗證的方式處理。

 

一國兩制

台中市勞工局也說,即便雇主所提出的監視器畫面,足以認定外勞對被照顧人有不當對待的行為,勞工局方面也沒有直接廢止外勞聘僱許可的權力
不過如雇主所提相關證據,足以達到廢止聘僱許可的條件時,勞工局人員當下也會和外勞說明,選擇要雙方合意解約,或是由勞委會廢聘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則表示,目前多數案件,都可由該局自行處理
但外勞若單方面不同意解約,就會請雇主將相關證據提交勞委會處理

 

    小編碎碎念

    但是如果說,有證據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解聘的同時,外勞就逃跑了,雇主是否還保有資格,還是說雇主還是要等到半年才能再申請呢?這應該是市井小民想要瞭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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