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日前發函各地地方政府

解釋有關人力仲介受雇主委託安置外勞可否向外勞收取安置期間食宿相關費用及住宿環境規範,以及應為安置抑或是變更住宿地點等疑義。 勞委會指出,近來發現地方政府陳報外勞安置的案件數量大增,且大多都是同意安置在人力仲介公司營業地點,不過與一般法定安置案件不同的是無法獲得1天500元的安置補助費。

地方政府同意安置應是有不得已的原因
1.勞資糾紛、2.雇主失蹤、3.雇主有性侵害、4.毆打等不當對待情事
外勞轉換期間才會安置在經認可的安置單位住宿
安置條件與要項都有規範在外勞臨時安置要點中

勞委會強調
1.因為被看護者往生或是有其他情事
2.外勞於轉換雇主期間或是遣返回國期間

雇主委任人力仲介代為外勞生活照顧管理時

雇主並無發生無法妥善照顧管理外勞等符合安置要點規定的情事

若僅是雇主將待轉換外勞交付人力仲介短期管理,應循「變更住宿地點」辦理。

外勞變更住宿地點於人力仲介公司,應依法在變更住宿地點7日

以書面通知外勞工作地點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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