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除放寬對低汙染事業的認定外,針對實施半年多以來


1.有許多事業單位反映用電證明取得不易,以及建築物違法使用的問題,也在這次同步放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97年3月14日前既有建物,得以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擇一檢附,只要為營業用電單據或繳費證明,即可據以申請。

2.另外基於輔導的立場,也放寬建築物不符合新建建築物消防審查標準,只要合於基本公共安全條件,由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得進入第二階段審查。目前各縣市已依據修正後的規定進行審核。

工廠臨登辦法第3條規定,未登記工廠於97年3月14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得以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文件證明。中辦表示,修法前廠商須提出電費證明,以確認在97年以前,就有生產製造的事實,但實務上卻發現,很多廠商很難提出這項文件,因此這次放寬為只要是營業用電單據、繳費證明或收據即可。此一文件也可向台電公司申請。

第二階段文件除既有低汙染、合法水源、廢汙水排注許可同意文件等六項文件外
應出具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經濟部目前已著手和內政部、農委會進行跨部會協商
內政部及農委會希望若特定地區已形成產業聚落
而在該區域內有許多未登記工廠都有地目變更的需求時
再以特定區位的方式集體變更

但若屬零星地區,實務上有困難
經濟部表示,會與相關部會持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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