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尚未鬆綁優秀僑在台工作事宜
教育部5月11日先行實施「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申請在台實習作業要點」
今年國內大學校院畢業的優秀僑生即可依該要點規定,於取得實習機構的實習同意文件後
向學校提出申請,經過學校審核後,由學校列冊送教育部審查
並由學校依教育部審查結果,協助申請獲得許可的畢業僑生申辦居留
留台實習提供優秀僑生畢業後到國內產業界實習的機會

 

學生資格

在臺未曾設有戶籍之僑生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文件(包括實習內容、津貼及期程等),且經指導教授或所就讀系所主管書面推薦,得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實習之申請:

(一)畢業當學期可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休學或退學情形,且歷年學業成績每學年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或全班排名前百分之二十者。

(二)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大學學位,在學期間無休學、退學或延畢情形,且歷年學業成績每學年平均達八十分以上或全班排名前百分之二十者。

(三)在學期間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技能競賽或科技展覽,獲得獎項者。

 

廠商資格

提供畢業僑生實習之機構(以下簡稱實習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最近一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三)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在此限。

(四)屬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財團法人最近一年目的事業業務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外僑商會。

(七)提供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或訂有產學合作契約之企業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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