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進住老人福利機構的老人及其家屬之權益
內政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訂定「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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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記載事項共計20點

契約審閱期間;廣告責任;服務處所;契約期限;立案及保險文件之提供;費用內容、數額及繳納方式;費用調整;受照顧者自行負擔費用項目;機構終止契約條件;受照顧者終止契約條件;契約期間內之退費;服務內容;約束要件;緊急事故之處理;緊急聯絡人之指定;設施變更、毀損或增設之處置;契約期限屆滿之通知;契約終止受照顧者之處理;契約終止之退費;違約金比例及協助消費者遷出遺留物品之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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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記載事項有11點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
不得約定保證金數額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
不得約定養護(長期照護)費數額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
不得約定「養護(長期照護)費以週計費」、「未超過半個月以半個月計費」及「超過半個月以全月計費」,或其他類似之收費方式。
不得約定發生急、重、傷病、死亡或其他緊急事故等情事,與養護(長期照護)機構無關
不得約定如無立遺囑者,其遺體及其遺留財物得依養護(長期照護)機構慣例處理之
不得任意要求消費者負擔非因可歸責於消費者所生之費用(如春節期間及特殊假日之照顧費用)
不得約定扣抵保證金達一定數額時,養護(長期照護)機構得逕為終止契約
不得約定排除養護(長期照護)機構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
不得約定消費者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養護(長期照護)機構得任意處置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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