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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規定:

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被看護者具有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或是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都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問題:

申請外籍看護工需到醫院診斷,雖然後然有實施到府訪視協助開立醫師診斷證明,但是為了聘請外勞仍需每3年再申請一次,針對如漸凍人、植物人或是巴金森氏症等病患非常不便民,她建議對於醫學上認定病情不可逆轉的疾病應該不要每3年再申請。

最新規定:

勞委會表示,日前完成評估工作,近期將會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規定,將會在現有的「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增列2項,包括「肢障-漸凍人」與「肢障-巴金森氏症」,罹患這2項病症的患者就可以免除每3年開一次醫診的程序,只需以身心障礙手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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