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外勞轉換雇主必須符合勞雇合意或雇主違法。
勞委會為了解決外勞逃跑問題,曾一度考慮全面放寬外勞自由轉換雇主。
也就是讓外勞可單方解約,但是由於單方解約涉及如何預告、預告期間如何處置等問題
勞委會在邀請學者專家、各外勞來源國、工總、殘盟、外勞仲介等團體研商後
決定縮小鬆綁外勞轉換雇主幅度,改為有條件放寬

勞委會初步規劃,將參酌勞基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及意旨
若雇主有類似情事,外勞就可以單方要求解約
1.包括雇主不實訂定勞動契約
2.雇主或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3.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4.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等。

目前外國人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是依照就服法第59條
1.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2.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工作
3.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幾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4.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外國人之事由者
簡單說雇主不是死亡、工廠關廠、船舶毀了
要不然就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外國人之事由者」雇主觸法
要不然外勞很難可以轉出去
但是現行法令上來講,雇主要有事,要不然外勞轉換不出去
所以希望不要只是雇主發生事情才能將外勞轉換出去

另外雇主也不能單方面向主管機關解除外勞合約
除非是就服法58條規定
1.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或死亡(不可歸責就是外勞家裡有事自願回國或犯法)
2.外勞在機場或收容單位逃跑或者是外籍看護逃跑6個月
就服法第73條規定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 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 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要有以上的事項發生才有可能轉換外勞
所以很多彷間說不滿意包換的,你可以小心了

外勞可以單方面解約,而雇主保有許可
那是否也可以開放雇主可以單方面解約,而外勞也保有許可
法令應該是要建在公平上面啊!

http://udn.com/NEWS/FINANCE/BREAKINGNEWS6/62212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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