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8

年關將近,正值家戶都忙於大掃除之際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遵守法令規範
雇主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照顧工作
以及被看護人相關的生活照料清潔工作

如外勞至家族經營的店面協助
或將自身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出借」給親戚、朋友打掃房舍

勞工局將針對外勞雇主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而違法聘僱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的雇主
因不具有聘僱的資格
一旦經勞工局查獲屬實,無論是否有「支薪」
將依違反同法第44條「非法容留」
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
連同合法雇主一併處分,罰鍰額度提高為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

台北市轄內外勞多從事家庭類工作,而各地方處分雇主違反就服法,也以前述內容最多。勞工局說明,家庭看護工依規定只能從事看護病患的工作,而清潔、打掃,也僅限照顧重病被看護人所必須的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替被看護人烹煮料理、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的行為;換言之,如使外籍看護工為病患以外的人清潔、打掃或煮食,均屬違法行為。

勞委會日前也針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的認定原則作出函釋如下:
一、本款之雇主係指名義上之雇主。
二、雇主明示或默示下,居於代雇主行使對外勞管理監督地位之人,所為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行為,亦視為雇主之指派行為。
三、除積極指派行為外,亦包括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之行為。

勞工局表示,外勞所從事的工作非屬勞委會許可的範圍
即使雇主認為是外勞主動幫忙、學習專長
但雇主未反對或阻止外勞從事許可外的工作內容,勞工局即應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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