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B003032

 

財政部公告100年度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

外勞當年度居留達183天,視為居住者身分
辦理100年度結算申報綜所稅時,亦將享有前述免稅額優惠。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
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財政部公告100年度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部分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1,130,000元部分之20%。
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2,260,000元部分之30%。
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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