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22日發函解釋針對雇主資遣本勞卻仍聘僱外勞的行為
徵詢被資遣本勞有意願從事外勞工作後,卻仍拒絕僱用本勞,以及經勞委會限期通知辦理徵詢本勞意願,屆期未辦理徵詢者。
將視為違反就業服務法42條規定「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同時勞委會修正「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內文,新版本自即日起生效。

(1)為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時,依就服法第47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
說明:要求本國人去做外勞的工作,詢問過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勞工作之本國勞工,本國勞工都願意做跟外勞一樣辛苦的工作了,還拒絕僱用,所以就違法了。

(2)為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時,未依就服法第47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勞委會限期通知辦理,屆期未辦理徵詢;或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
說明:有職缺,卻連問都沒問,直接聘用外勞或者拒絕有意願的本國勞工,這也是違法。

並有上列情形之一者,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所稱「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新版徵詢表
敘述公司因業務關係不得已而資遣,惟部分工作職缺仍有聘僱外勞工作之需求,基於就業服務法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規定,爰需先確認該等外國人所擬從事之工作職缺本國人是否願意擔任,本勞須於該調查表送達後日7日內回復,逾期未回復者,視同無從事意願。
說明:要裁員之前要詢問該名員工是否有意願做目前外勞的工作,如果有意願,抱歉!雇主不能裁該名員工。

 

如果今天公司因為業務關係要裁員,必需要徵詢過本國勞工是否願意做外勞目前的工作,如果有意願要優先聘用該名員工,沒有意願也要有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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