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7月23日發函說明有關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或是委託仲介公司向勞委會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是管理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與仲介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常有雇主申訴指出,是在被看護人存活時送件申請,但在辦理期間被看護人才死亡,並非蓄意欺瞞,為釐清責任,勞委會列出3種態樣雇主不會被以提供資料不實受罰。

第一種態樣是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向勞委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勞委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簡單說雇主自行申請外籍監護工,已經送件到勞委會,被照顧人才往生不罰。

第二種態樣係指雇主委任仲介公司向勞委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勞委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雇主委託仲介公司申請外籍監護工,已經送件到勞委會,被照顧人才往生不罰。

第三種態樣係指雇主委任仲介公司向勞委會申請,雇主於申請日前通知仲介公司被看護者已死亡、終止與仲介公司委任關係或意思表示停止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可事項。
雇主委託仲介公司申請外籍監護工,但已於申請日前通知仲介公司被看護者已往生,終止契約者,不罰。

但是由於被看護者已死亡,但是雇主仍檢送「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向勞委會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等事項,雇主即有「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已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依就服法第6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仲介公司的責任,勞委會說明,仲介公司是屬於專業機構,且就服法第40條第8款規定,仲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服業務時,不得有接受委任辦理外勞申請等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所以對於檢具合法真實文件,並依規定填寫相關書表,應是仲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雇主委任時應盡法定協力義務,並應負查證義務,以助勞委會掌握申請時真實資訊。因此仲介有無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8款(提供不實資料)、第11款(主管機關報表填寫不實)及第15款(未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就服法相關規定)規定,勞委會將視仲介公司向勞委會申請前1日有無主動向雇主或外籍家庭看護工查詢被看護者是否健在或死亡,雇主有無與仲介終止委任關係或以意思表示停止申請許可事項,同時將依行政罰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重點在於以下兩種狀況

1.仲介公司與雇主簽約後,協助雇主代辦文件,如果於送件前一日電話聯繫雇主,詢問家中的被照顧人是否往生,這樣子也很奇怪,在中國人的觀念裡面,好像在觸他人霉頭的。

2.如果仲介公司仲介公司於送件前一日打電話過去詢問雇主是否可送件,當雇主刻意隱瞞被照顧人往生時,事後察查後,發現被照顧人違法時,仲介公司很難自清證明雇主刻意隱瞞,到時就會發生雇主將責任歸屬通通推給仲介公司,這樣子也是有理說不清啊!

這樣子的模糊地帶真的要請政府好好的思考,看是否有更好的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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