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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社區管家專案

試辦計畫審查及辦理原則

為確保民間團體於執行本專案計畫期間能達成有效媒合,並落實後續督促之責,本專案限定民間團體需直接聘僱家事服務員,雙方為僱傭關係。但民間團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許可,或屬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其與家事服務員得為僱傭關係、合作社與社員或協會與會員等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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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勞保局3月1日是成立61周年,再推出創新便民服務
民眾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跟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登錄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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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在在之前有大概分析過如果要開放外勞自由轉換雇主的會面臨的問題
(1)原雇主配額影響
(2)外勞如何尋找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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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發生案例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不過實務上有發現部分僅得聘僱一名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以該申請資格同時或先後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外國人,造成原雇主及外國人之權益受損,在實務上發生原雇主同時或先後與兩位以上之新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等情事,而現行規定無法對原雇主之行為加以課責,又造成新舊雇主之責任歸屬問題,衍生管理上之漏洞。

簡單說明:

原雇主A聘用B外勞,然後發生某些原因,將B外勞轉出,但原雇主A使用原本的招募函自行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要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造成B外勞跟可能會聘僱B外勞的新雇主C的權益受損。

 

新規定:
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這次修法新增第15條之3規定,其草案內容為接續聘僱之雇主或原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時,不得以同一外國人名額,同時或先後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或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

 

新規定還在預告期如有有意見都可以可以電子郵件寄到L7100179@evt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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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2 [轉換]

  

印尼經濟貿易辦事處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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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10年,走出前一年全球金融風暴的陰霾,不僅經濟成長站上兩位數的成長,企業人力需求擴大,失業率也逐月下降。隨著過去一年企業引進外勞的需求激增,勞委會、經濟部以及各外勞輸出國,都針對外勞引進、管理措施,乃至產業輔導等進行諸多變革。值此歲末年終之際,本社匯整年度十大重要新聞回顧,分兩天刊出,供仲介業者參考。


一、 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調漲至新台幣17,880元,100年元旦生效

勞委會99年9月29日公告修正「基本工資」,由每月17,280元調整為17,880元,時薪由95元調整為98元,自100年1月1日生效。

另配合基本工資調高,勞保級距表也配合修改,其中前二級級距跟著變動,原本1萬7,280元、1萬7,400元將分別調整為1萬7,880元、1萬8,300元。另因勞保費率也在100年調整,外勞費率為7%,勞工每月自負額250元,雇主負擔876元。

二、 製造業3K五級制上路,以勞保人數核算

為讓製造業外勞核配比率更符合產業需求,3K產業將改為10%、15%、20%、25%、35%,由勞委會依「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為基礎計算,千人以上再以遞減方式刪減比率。自99年10月1日生效實施,定期查核將依其所核定的比率,查核本、外勞比率。

配合這項政策修正,經濟部工業局也簡化審核程序,不再依機械設備計算合理勞工人數,僅做行業別認定,但廠商仍需檢附財產目錄清單,確認是否具特定製程。

三、 經濟部輔導未登記工廠,勞委會開放臨時工廠登記申請外勞

立法院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將於7年內逐步輔導現存的6萬4千多家未登記工廠,協助業者合法經營。只要在97年3月14日前已存在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符合公共安全前提下,得繳交回饋金,申請臨時工廠登記。

輔導期間內,得與一般登記工廠享有相同輔導資源,臨時工廠登記證視同正式文件,得申請外勞。

四、 仲介服務費改為「後收」,取消得預收三個月的規定

勞委會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刪除仲介業者得預先收取3個月服務費的規定,自99年3月4日起正式實施,否則將依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5款規定,處以超收金額10倍至20倍罰鍰。

五、 印辦處與彰化銀行簽訂MOU,收費方式調整

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與彰化銀行簽訂MOU(合作意向書),自99年3月1日起,凡是由印辦處承辦的所有文件,包括護照、簽證、文件認證的規費,都須以專用匯款單,先至彰銀各分行繳納以後,才能至印辦處櫃檯申請。

實施初期因每件申請都須逐筆匯入,造成仲介業者極大困擾,之後印辦處同意採取合併匯款方式,節省臨櫃等待的時間。

 

六、 外勞住宿地點變更需於7日內通報,違者廢止許可

為落實外勞管理,勞委會99年3月9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雇主如未於變更後7日內書面向地方政府辦理通報,除罰鍰處分外,將採1比1比例廢止許可。

由於罰則相當重,地方政府執行見解不一。部分縣市表示,家庭看護工隨被照顧人遷移,異動較頻繁,因此會從寬認定;但也有認為,為便於管理,必須依法執行。

七、 越南變更文件驗證方式,調整勞動契約內容

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8月2日實施文件驗證新制,依引進時是否有透過台灣、越南雙方的仲介公司,區分為A、B、C、D四組不同的文件類型。

越辦處同時修改勞動契約內容,刪除越勞逃逸,雇主可從薪資或其存款加以使用,以彌補因越勞違約的損失,雇主須支付返國機票費用,引發仲介及雇主的反彈。

八、 勞委會加重超收費用罰則,無限期改善,直接停業處分

仲介超收費用,不再有限期改善空間。勞委會99年12月28日修正仲介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仲介公司若有超收費用情形,無論有無返還,第1次違反者即處停業3個月、第2次停業6個月、第3次以上每次停業12個月,且每次超收費用經限期返還,屆期仍未返還者,再停業3個月,處分內容大幅提高。

同時非法媒介的停業期間也延長。第一次違反者,停業6個月;第二次以上違反者,每次停業12個月。

九、 勞委會公告,全面提高非法聘僱裁罰標準

為加強預防雇主聘僱非法外勞,勞委會發布統一裁罰標準,針對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57條第1款,改以人數決定罰鍰金額,聘僱或容留人數1人,罰鍰15萬元,2至4人罰鍰30萬元,5人以上即採最高罰鍰75萬元。

然而勞委會標準卻與各地方實際執行有相當大差異,有部分縣市認為單純以人數計算無法達到遏止效果,因此各縣市仍保留決定處分金額的空間。

十、 雇聘辦法修正公告,外勞配額僅得延長一次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99年12月30日公告修正, 100年元旦起生效,基於外國人配額有效使用,增訂招募許可函逾期引進,倘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得向勞委會申請延長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另對於一般公司管理階層具指揮監督者,只要曾對公司聘僱的外勞有性侵、猥褻等妨害性自主情事,將廢止公司外勞配額,且再申請外勞案,也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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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8

年關將近,正值家戶都忙於大掃除之際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遵守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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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表示
已收到菲律賓勞工部通知
即日起將恢復家庭類直接聘僱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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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近期菲律賓政府發現許多直接聘僱案件
較常有外勞遭受不當對待,以及權益受損的情形
菲律賓勞工部(DOLE)日前發布命令,暫停受理家庭類勞工的直接聘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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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海洋漁撈工

家庭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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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稅制

 

自100年起,外勞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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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實施日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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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99年初,勞委會初次擬訂「家事服務業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法草案」
今年將草案版本再次修正為「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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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注意!!!!
若是家庭看護工隨被看護遷移不同地點照護
應留意外勞變更住宿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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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常有雇主反應未接獲勞委會所寄發的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據
導致無法繳納就安費因而衍生需多繳交滯納金等
勞委會修正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外國人部分相關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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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逃逸後,雇主是否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

勞委會表示,已向勞委會辦理外籍勞工逃逸報備者
就業安定費:計算至逃逸前1日
健保費:。外勞健保費將計算至外勞逃逸前一個月,自外勞逃逸當月起,雇主即不須再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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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1日基本薪資調整,你知道你家的外勞調多少嗎?
東南亞提供詳細的說明給你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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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301

參考資料: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0122300055,00.html

勞委會公告放寬過勞死為職業病認定基準
最新標準全部採用日本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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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7,880元
最低時薪為98元,由於最低日薪並未發布
為避免造成部分雇主鑽法律漏洞,以不合理的日薪聘僱勞工,造成勞工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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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B003032

 

財政部公告100年度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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