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東南亞政府法令】 (211)
- Jun 21 Thu 2012 17:16
[法]法令宣導-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 Jun 18 Mon 2012 18:18
[法]勞委會法規會審查通過就服法條文
勞委會法規會於101年5月25日審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
預計6月送委員會審查,另外還需經行政院、立法院通過後,才會執行
修法重點:
(1)明定雇主與仲介機構不得留置求職人或委任辦理就服事項的外國人財物或證件
- Jun 04 Mon 2012 18:46
[法]人力仲介公司收取仲介費與服務費,記得收取發票喔
財政部重申
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國內企業或個人委託代為引進外勞,其向雇主收取仲介費及外勞服務費,依法均應開立發票,尤其切勿以為外勞不諳稅法,即可漏未開立發票。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從事仲介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惟依法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指出
日前查獲一新型態的漏稅模式,轄內某外勞仲介業者,受甲公司委託引進外勞,甲公司在給付外勞薪資時,係由外勞全額具領,但甲公司在實際給付時會將仲介業者應收取之仲介服務費以代收代付科目轉付給仲介業者
因此,依稅法規定,仲介業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予外勞,惟仲介業者利用外勞不諳稅法,取巧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給予外勞,致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除就漏開發票補稅送罰外,已針對相關案例研擬防杜措施。
先前也曾發現有公司經營人力仲介,接受國內企業及個人委託,引進廠工、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等,因歷年申報二聯式銷售額明顯偏低,引起該局注意
經查合約書、引進外勞人數、入出境時間,逐一比對二聯式發票,發現該公司向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工等外勞收取費用均未開立發票,該公司顯藉外勞不諳稅法,不會主動索取發票,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
該局特別呼籲人力仲介,應自行檢視有無疏忽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稅捐機關調查前補報補繳者,可免予處罰。
- May 25 Fri 2012 18:25
[法]外勞機場講習活動5月初開始試辦
結合機場接機服務在機場服務站試辦法令宣導
勞委會在5月1日起結合機場接機服務在機場服務站試辦法令宣導
試辦期間沒有強制性,由雇主或仲介幫入境外勞在接機登錄網站(http://www.fw.org.tw/)報名
安排外勞接受講習,講習時間約需花費10分鐘,在看完講習影片後,會做一份問卷
看外勞是否了解影片內容、法律概念,及勞委會在政策規劃上所需的相關資訊。
外勞法令宣導講習內容包括外勞在台生活、工作、信仰、待遇、醫療、訓練及諮詢服務管道等與外勞身權益與法令相關事項,透過入境講習
可使外勞迅速瞭解我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協助入境外勞適應在臺生活,降低初期因離鄉背井來台工作,所產生的不安與焦慮。
根據資料,5月1日至5月22日已有199名外勞參與機場講習,勞委會表示,顯示仲介或是雇主都很支持該項做法,所以願意在試辦期間上網替外勞報名
199名外勞中除漁工沒有參加外
製造業有112名
家庭看護工有37名
家庭幫傭28名
由於仲介或是雇主有部分是委託車行或是健檢醫院代為接機,有發生接機人員不清楚外勞需參加講習,在櫃檯不耐煩等待,因此勞委會表示,仲介或是雇主應告知接機人員,講習活動需花費時間10餘分鐘,避免產生誤會
- May 16 Wed 2012 17:17
[法]法令宣導-外勞雇主容易疏失的案例
雇主容易疏失的案例宣導
台中陳先生因為擔心外籍看護工阿莉會不小心將護照與居留證弄丟,他可以要求阿莉交出護照與居留證,代為保管嗎?
除非外勞朋友同意委託保管否則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勞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非法扣留外勞朋友證件將會被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嚴重將依法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外籍看護工阿雅主要是照顧王奶奶,因為阿雅想要多賺錢,所以王爺爺就同意阿雅幫忙獨居的蔡奶奶打掃房子,這樣可以嗎?
當然不可以,依照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1點與第2點規定,合法受僱之外籍勞工不得為許可外之雇主工作與自行從事許可之外工作,違者將會廢止受僱外籍勞工工作許可,並遣返回國。另外雇主亦不得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之外工作,違者將處3萬至15萬罰緩,限其不改善,將廢止雇主聘顧許可。
- May 15 Tue 2012 17:11
[法]在台工作外勞未滿183天需申報所得稅
- May 09 Wed 2012 19:49
[法]80歲以上聘請外籍看護巴氏量表放寬為60分
80歲聘請外籍看護 巴氏量表放寬為60分
爭議許多的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將有重大變革。勞委會召開跨部會議研商放寬外籍看護申請資格,具體結論就是80歲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即可聘請外籍看護工,本次放寬申請資格,初估受惠人數約3.3萬人,預計最快今年第三季即可實施。部份民眾仍認為八十歲的門檻「太局限」了,應該放寬巴氏量表評分標準,而不僅限於80歲以上才可申請。
癌末及重殘不能請 審核官員何其殘忍?
在台灣老人的照顧問題也愈來愈嚴重,繁忙的社會裡,每個人生活壓力已經十分沉重,如果家中有長輩需要人照顧,本身還要面對工作,這樣的生活壓力您承受的了嗎?想找本國看護,除了人少不好找,價格也高,可是想要申請外籍看護時,卻也是限制重重。現行外籍看護申請資格,需經醫療團隊評估24小時全天候照護或巴氏量表35以下,才可通過,但這樣子的規定,大部份民眾抱怨過於嚴苛,因此勞委會研擬放寬為「80歲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
楊玉欣立委微弱心聲 勞政委員您聽到嗎?
但遺憾的事,如立委楊玉欣建議,「應開放50歲以上重度肢障」或「家中有2名中度肢障者」以及民眾希望的「癌末病患」等申請資格放寬,至今仍未通過,對此許多民眾反應政府本次放寬的標準為假性放寬。就本次外籍看護放寬的幅度來看,政府仍有改善的空間。
長照中心有人供應嗎? 不僅索價昂貴又沒人
截至去年底統計,國內80歲以上的人口為63萬多人,每年以3至4萬人數增加,再加上失能人口,每年台灣需要照護的需求將會大幅增加。但反觀政府對於長期照顧的供給,卻只在規劃中,如果政府堅持建構完整的長照體系才是解決國內照護的方式,那麼對那些有急迫照護需求的家庭,應該等不到那一天到來,老人家的歲月有限,再等還能等多久呢?
- May 03 Thu 2012 19:00
[法]非居住者外僑(外勞) 開放網路申報綜所稅
外僑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無論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今年均可透過網路申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
1.過去僅有年度居留超過183天,屬於居住者身份的外僑可透過網路申報所得稅
2.今年擴大服務對象,去年若在台居留未滿183天,屬於非居住者身份,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也能利用網路申報,在台工作的藍領外勞也適用。
- Apr 30 Mon 2012 18:40
[法]「雇主不得代扣證件財物」列宣導重點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表示
部份雇主為了防止外勞逃逸,擅自扣留其護照、居留證,甚至代保管銀行存摺
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若限期未改善,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委會3月底發函各縣市
要求地方政府針對雇主不得扣留外勞財物相關規定積極處理
特別是目前1955開放後,類似的外勞申訴案件也非常多
- Apr 02 Mon 2012 18:45
[法]未繳就安費課滯納金 2/1為分界點
勞委會表示,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由於雇主聘僱外勞須繳納就安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逾期繳納依現行法令應加徵滯納金
101年2月1日修法調降滯納金按日加徵之比率及上限,由原按日加徵1%調整為0.3%
並由原加徵1倍上限調整為加徵30%為上限。
- Mar 22 Thu 2012 18:39
[法]菲傭新措施-契約未滿半年解約,需經MECO驗證
- Mar 19 Mon 2012 18:41
[法]機場服務站3月底試辦10分鐘外勞法令講習
- Mar 13 Tue 2012 19:06
[法]小吃店要注意逃逸外勞假冒外配持工作證應徵
餐廳、攤販誤聘逃逸外勞或外籍學生的案件時有耳聞
近期有店家誤聘謊稱為外籍配偶身分的逃逸外勞從事工作
發現該名逃逸外勞應徵時,除居留證外,同時提出工作證取信雇主
- Mar 06 Tue 2012 18:55
[法]3月起 外交部開放線上申請簽證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置「網路線上填寫簽證申請表」系統,正式對外開放
未來外籍人士申請簽證,須上網填寫申請表
包含東南亞地區外勞申請工作簽證也適用這項規定
- Mar 02 Fri 2012 19:02
[法]移民署變更外勞居留證申辦流程
為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法,內政部入岀國及移民署表示,自3月15日起,外勞需持有勞委會核發的聘僱許可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才會核發居留證,第一次辦理按捺指紋報備,第二次拿到聘僱許可函以補件方式辦理。
移民署移民事務組指出,10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項規定
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第8款至第10款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
- Jan 31 Tue 2012 18:42
[法]外勞年限12年與取消2展3規定於101/2/1開始實施
就業服務法修正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0 日公布
(取消外勞工作許可2年,改為一次許可3年)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累計工作期限由原有9年延長至12年)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降低就安費滯納金為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
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 Jan 24 Tue 2012 18:00
[法]就業服務法最新修定-外勞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年
- Jan 16 Mon 2012 18:19
[法]年節休假,本外勞皆適用勞基法
- Jan 02 Mon 2012 18:42
[法]明年3月起 外勞入境前需按指紋
過去發生情事
1.有一些已來台工作過外籍勞工,已經9年期滿或者是發生逃跑情事,卻還想再來台灣工作,回國後就換個名字,再申請入台。
2.東南亞國家證件不夠嚴謹,偽變造數量多,民眾換個身分就能入境台灣非法打工,造成國安問題。
101年三月開始實施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宣布
1.針對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四國,凡是申請來台居留簽證
2.入台超過6個月以上者
3.對象為外籍勞工
- Dec 28 Wed 2011 18:59
[法]101年基本工資調漲,勞健保費率調漲,外勞薪資計算看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