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東南亞政府法令】 (211)
- Sep 08 Fri 2017 10:00
[法]外勞住宿地點變更通報
- Aug 08 Tue 2017 18:00
[法]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2017/10/04更新)
外籍勞工來台灣工作必需做身體健康檢查,但外勞朋友做健檢必需到指定醫院,下面是指定醫院的名單及時程
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1. | 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2. | 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 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
3. |
入國工作滿 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 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雇主應安排其 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 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 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者,亦同。 |
- Dec 31 Sat 2016 09:00
[法]明年新制 基本工資月薪調漲21,009元
特休假滿半年給3天 未休完應給工資
日前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正條文經總統府公布施行,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基本工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均有新規定施行,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提醒雇主與事業單位及早規劃因應,以免影響勞工權益。
勞工處說明,106年起實施之勞動條件新規定包括基本工資調高為時薪133元或月薪21,009元、 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 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等。詳述如下:
- Nov 24 Thu 2016 10:00
[法]疾管署修外勞健檢管理辦法 即日生效
新聘可生效第6、18、30個月辦理檢查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勞每工作3年應出國1日規定,疾病管制署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明定外勞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於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第6個月、第18個月及第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亦即期滿續聘及轉換者,因外勞沒有出境,無須辦理入境前在母國的健檢以及3日內的健檢,即日起生效。
另考量各外勞輸出國不同狀況,此次修法也明定,外國人請假返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工作性質及各國流行疫情,公告其再入境後之健康檢查時程及項目。疾管署表示,將會視未來不同國家疫情隨時調整,但因外勞返鄉多屬短期性,現階段暫時沒有對請假期間做進一步界定的規劃。
- Mar 18 Tue 2014 15:07
[法]不切實際的「針對行蹤不明之外勞如何強化預防及查緝相關作為」報告
勞動部及內政部統計,近5年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比率約3.1%至4.1%,去年底統計,2009至2013年累計行蹤不明外勞人數達4萬1650人,越南及印尼外勞就佔9成,勞動部長潘世偉今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專案報告表示。
但是該「針對行蹤不明之外勞如何強化預防及查緝相關作為」報告中,避重就輕,無法針對問題去解決,只是限制業者,希望將責任轉嫁在合法的業者上面。
繆點1:不願面對年年增長的逃跑人數
- Dec 18 Tue 2012 17:24
[法]102年外勞基本工資、勞保費率與健保費率
1.102年基本工資維持不變,仍為$18,780
基本工資整調爭議,行政院長陳沖26日下午4時30分親自舉行記者會,同意時薪明年調漲至109元,月薪部分,原則同意調為1萬9,047元,但必須連兩季GDP成長在3%以上,或失業率連2個月降至4%以下,才會進行調漲。也因此102年基本工資月薪緩漲,時薪調至109元。
http://www.sea.com.tw/index.asp?id=4&nid=2843
2.勞保費率由原本7.5%調漲為8.0%
勞保年金上路將滿4周年,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明年元旦起本勞勞保費率將從現行8.5%再調高至9%,外勞則是由7.5%調高至8%,都是調高0.5個百分點,988萬名本、外勞和其僱主都將增加負擔。
勞委會指出,2009年勞保年金上路時,就已訂定逐年調高保費條款,勞保費在2015年前每年會調高0.5個百分點,之後每兩年調高0.5個百分點,直到2027年調高到上限13%;外勞則少繳交1%的就業保險費。
勞保費率下月起依法將調高0.5個百分點,保費分別由僱主、受僱勞工、政府負擔7成、2成、1成,明年起受僱外籍勞工每月勞保費將增加29元,僱主則要幫每名勞工每月多付65元。
http://www.sea.com.tw/index.asp?id=4&nid=2938
- Nov 05 Mon 2012 18:58
[法]外勞工作滿一年應給予特別休假
- Oct 08 Mon 2012 18:37
[法]外勞健檢不合格或是罹患法定傳染病不需驗證即可出國
勞委會說明,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如肺結核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有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漢生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須經勞委會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其出國。
若是外國人未經廢止聘僱許可前,仍須與雇主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驗證程序後才可以出國,為避免該等外國人於完成解約驗證及等待出國期間,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或雇主未能提供安置場所,影響防疫安全及引發民怨。
勞委會指出,經檢討「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推辦目的係為避免外國人遭強迫遣返衍生勞雇雙方爭議,所以若是外國人因健康檢查不合格或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基於健康管理及衛生防疫安全,宜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監控病情,並由雇主儘速使外國人出國,並無悖離該驗證程序之推辦目的,因此修正該驗證程序第二點增列相關規定。
新修正規定,新措施擬於10月9日公告、11日生效,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包括
(一)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二)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三)因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四)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
- Sep 27 Thu 2012 18:55
[法]102年基本薪資$19,047,暫不調漲,基本時薪調至$109
行政院長陳冲昨召開記者會宣布基本工資採取「時薪先漲、月薪緩漲」兩階段措施,他表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建議月薪調漲到一萬九○四七元、時薪調漲到一○九元屬重大政策,經政院跨部會審查後,確定時薪部分明年元旦如期實施,月薪部分要看財經局勢是否好轉。
基本工資調漲案拍板,明年1月1日起
- Sep 05 Wed 2012 19:14
[法]雇主聘雇外籍勞工,滿一年需給7天年假
依據雇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外籍看護與幫傭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加班費$528元。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傭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14天,加班費為$7,392元。
- Aug 29 Wed 2012 18:20
[法]雇主隨意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
雇主隨意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
巴利:瑪麗,剛剛跟你走在一起的是誰啊!
瑪麗:喔!那個是昨天到隔壁王太太家工作的幫傭「阿勤」。
瑪麗:王太太跟我說「阿勤」是拿影本的居留證來應徵的,說他是合法的外籍勞工。
巴利:不對喔!合法的外籍勞工,要跟你我一樣都是正常管道來台工作的,不可能是拿影本居留去應徵,你可能要請王太太再確認喔
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為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處15萬以上75萬以下之罰款。
- Aug 22 Wed 2012 18:42
[法]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勞工財物與證件
瑪麗拿出居留證跟健保卡在辦理手機
瑪麗:安蒂要不要一起辦啊!現在有優惠喔!
安蒂:我的居留證跟健保卡都在雇主那邊,所以我沒辦法辦。
瑪麗:這樣子是不行的喔!雇主不可強制保留外籍勞工的證件喔!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一項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 Aug 15 Wed 2012 18:10
[法]雇主應於規定時間內安排所聘雇外籍勞工體檢
阮剛:巴利你要去那裡啊?
巴利:我要去做定期的體檢啊!
阮剛:那不是要花錢嗎?為何要做啊!
巴利:台灣法令有規定,外籍勞工需於6個月、18個月、30個月都要做定期體檢喔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雇主應於丙類人員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除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八款外,其檢查項目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
- Aug 08 Wed 2012 17:58
[法]雇主不可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Aug 01 Wed 2012 18:33
[法]雇主聘雇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於連續曠職72小時進行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外籍勞工)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5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Jul 25 Wed 2012 18:40
[法]外籍勞工提前解約需辦理解約驗證喔!
外籍勞工提前解約需辦理解約驗證
◆雇主聘雇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
雇主對聘僱之第2類外國人(指外籍勞工),因聘僱關係終止而通知者,當地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於外國人出國前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
- Jul 18 Wed 2012 19:15
[法]外勞變更住宿地須通報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第3項: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之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違反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Jul 11 Wed 2012 18:50
[法]雇主不可不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健保
雇主不可不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健報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參加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 Jul 04 Wed 2012 18:26
[法]雇主應提供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表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一項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2類外國人(外籍勞工)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管5年。
違反者將處6萬至30萬元以下罰鍰
- Jun 28 Thu 2012 19:06
[法]法令宣導-聘僱未經申請之外籍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