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東南亞政府法令】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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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把每個人家裡都當做是專業醫院
一般名眾應該都不知道該怎麼處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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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規定:受僱之外國人,若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時,一律須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但現因逃跑外勞議題討論熱烈,因此有人討論是否廢除上述規定,以下幾個層面的討論,是否也請大家一併參考看看。

一、法律面:現行法令是雇主聘僱許可2 年展延1 年,合計3 年。將滿3 年時若要繼續聘僱就必須符合聘僱條件,才能申請重新招募並申請許可。尤其是看護工,因為被看護者(暨病患),要符合申請條件者,幾乎病情都嚴重到活不到幾年的地步,如果貿然將外勞滿3 年需回國1 日的規定取消,將形成雇主無聘僱條件時,外勞仍然可以留在台灣不必回國的異象。總量管制形同虛設,外勞將會形成人球,製造更多可怕的居住問題,除非政府備有長期收容所。


二、人道面:現行市場不論製造業(事業類),或家庭類雇主,皆基於成本及自身利益著想,都不希望外勞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如果貿然將外勞滿3 年需回國1 日的規定取消,將來必然形成外勞長年累月在台工作,無法回國享天倫之樂的不人道問題,政府可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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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於27日下午召開「研商如何加強預防及查緝行蹤不明外勞會議」有關政策面會議
內政部、外交部、外勞來源國、學者、勞團、仲介同業公會、仲介協會及人權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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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縮短雇主申請聘僱藍領外勞作業流程時間及減少相關審核人力
勞委會目前正規劃「外籍勞工網路申請作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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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常有短期變更住宿地點需要時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簡化相關申請流程,外勞不需重新核發IC居留證
但仍須向當地移民署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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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外勞死亡申請遺屬年金通過案件已有7件
由於國際匯費昂貴,每月領取皆要被扣取手續費(扣除的都快比本金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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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5級制將於99/10/1開始實施
原有的3K作法將作改變,招募外籍製造工人數計算也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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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依政府規定外勞在台工作年限最長為9年
但是有不少雇主為降低訓練成本,勞工能立即上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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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杜絕傷寒疫情在國內蔓延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自98年10月15日起增加傷寒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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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退稅手續說明

近期有部份外勞在詢問退稅事項
如果雇主有不明白的,可以參考本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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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有意要申請外勞的朋友特別注意
一個要按照正常程序申請,才能聘雇外勞
沒有那種兩三天或一兩個月打工的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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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7月3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函文中指出若雇主原經勞工同意代保管護照、居留證件或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日後勞工要求返還,雇主不得拒絕,且一經查獲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並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對雇主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聘僱外國人之名額,且對雇主提出申請之外國人案件將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由於國際人權意識抬頭,國內勞工權益保護制度亦日趨完善,外籍勞工在台工作保護自身權益的相關資訊取得並不困難,主管機關申訴管道機制也是相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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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警方查獲雇主以合法方式引進外籍勞工來台工作,然卻長期壓榨勞工超時工作、巧立名目扣薪、扣留勞工護照,動輒對勞工辱罵及拳腳相向,經警方解救,勞工方脫離長期壓榨及迫害。

東南亞在此提醒各位雇主!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

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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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雇主朋友們注意喔!!!!!!!!
勞委會從7/30開始只要外勞要求返還代保管之護照與財物,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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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22日發函解釋針對雇主資遣本勞卻仍聘僱外勞的行為
徵詢被資遣本勞有意願從事外勞工作後,卻仍拒絕僱用本勞,以及經勞委會限期通知辦理徵詢本勞意願,屆期未辦理徵詢者。
將視為違反就業服務法42條規定「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同時勞委會修正「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內文,新版本自即日起生效。

(1)為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時,依就服法第47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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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7月23日發函說明有關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或是委託仲介公司向勞委會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是管理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與仲介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常有雇主申訴指出,是在被看護人存活時送件申請,但在辦理期間被看護人才死亡,並非蓄意欺瞞,為釐清責任,勞委會列出3種態樣雇主不會被以提供資料不實受罰。

第一種態樣是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向勞委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勞委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簡單說雇主自行申請外籍監護工,已經送件到勞委會,被照顧人才往生不罰。

第二種態樣係指雇主委任仲介公司向勞委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勞委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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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勞逃逸後或是中途解約後
因外勞自身因素需自付遣返機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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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菲辦中心自今年2月10日起要求我國仲介公司送件時需簽署保證書
1.仲介需保證雇主經營作業狀態不受經濟危機影響、保證菲勞入境來台工作時,勞委會能核准其工作聘僱許可函
2.要求仲介公司負責保護及爭取菲籍勞工福利,並協調處理國外仲介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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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近期會將跨部會進行養護機構勞動檢查,對於現場的外勞都會進行訪談
若家中的外籍看護工陪同被照顧人至養護機構鄉,雇主一定要先向勞委會申請
變更外勞工作場所,約7個工作天完成核可,不可事後補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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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請注意!!!

今年度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調查即日起展開
預計執行針對事業類及家庭類的雇主進行通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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